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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

发布机构:本网 发布日期: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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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业务受委托银行、业务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材料,方便缴存职工办事,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粤建金函〔20181082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520日起,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作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个人业务的要件,缴存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在受理相关个人业务时,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留存缴存职工身份信息,并归入业务电子档案。

三、缴存职工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归入业务纸质档案。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518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8〕26号关于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业务办理要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