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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4年“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本网 发布日期: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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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用人单位被吸收合并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的,由合并后的单位继承补缴义务。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职工吴某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反映A公司未为其本人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A公司按照规定为其补缴其在职期间单位欠缴及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经调查,A公司已于2014年6月被B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注销前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在调查取证后,公积金中心向B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B公司承担A公司应为吴某补缴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在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后,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与处理】

  经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维持了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被B公司吸收合并后,在未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的情况下,B公司是否要承担A公司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答案是需要的。

  (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未明确缴存责任主体的,缴存主体责任应当由资产接收或继承单位承担,再办理改制、合并、分立、重组、撤销、解散、破产等有关事项;

  (二)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被吸收合并时未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的,需由合并后的单位继承补缴义务。


  案例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不受职工是否为进城务工农民的身份影响。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职工俞某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反映C公司未为其本人足额缴存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C公司按照规定为其补缴在职期间单位欠缴及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在调查取证后,公积金中心向C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C公司不服责令,以为进城务工的农民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与处理】

  经过行政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最终两审人民法院均认定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职工为进城务工农民的,单位是否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答案是肯定的。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国务院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而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例外的规定;

  (二)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第一条已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称的“在职职工”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明确“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这里的在职职工没有区分用工性质,是农民工,还是合同工等,强调的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三)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它与职工户口是否在本城市无关,与单位所有制性质无关。只要是在职合同制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停薪留职、临时工除外),单位都应按规定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不缴或少缴……”;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第三条规定:“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都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以上规定,无论职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只要用人单位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