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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发布机构:本网 发布日期: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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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5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政策、授权市公积金中心调整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各项系数参数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东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6个科室、5个办事处。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2家,比上年新增(减少)0家。全年实缴单位19189家,实缴职工130.35万人,缴存88.69亿元,同比增长6.64%。当年新开户单位4639, 新开户职工34.40万人,净增单位3803家,净增职工7.58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522.73 亿元,缴存余额223.1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43%12.43%

(二)提取:全年提取64.02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2.18%,比上年同期增加10.74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299.54亿元,同比增长27.1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8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6家,比上年新增1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0万笔、24.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6.67%86.85%。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4.44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54万笔216.52亿元,贷款余额131.4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10%12.89%8.48%。个人住房贷款率为58.88%,比上年同期减少2.14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

(四)购买国债:全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 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增加)0亿元。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91.77亿元。其中,活期0.27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43.30亿元,1年以上定期23.7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24.50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58.88%,比上年同期减少2.1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79716.36万元,同比增长8.35%。存款利息收入26739.9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2919.04万元,其他收入57.41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24579.34万元,同比降低45.88%。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8164.0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756.3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646.78万元,其他支出12.21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5137.02万元,同比增长95.84%。增值收益率2.62%,比上年同期增加1.0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027.3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901.43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610.3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1208.2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426.36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141.96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0397.7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2854.79万元,同比降低1.85%。其中,人员经费1152.44万元,公用经费330.36万元,专项经费1371.9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1045.0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无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账贷款情况,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3141.9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7.95%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本中心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情况。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6.17%6.64%。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1.18%,国有企业占2.5%,城镇集体企业占1.79%,外商投资企业占36.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0.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2%,其他占5.61%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9.91%,中等收入群体占27.15%,高收入群体占2.94%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96.51万笔64.02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4.8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7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55%,租赁住房占4.6%,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5.11%,其中离休和退休提取占4.8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含本市户籍失业提取)占4.3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含外市户籍离职提取)占25.17%,其他占0.7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9.38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82%,比上年同期减少8.18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0517.8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33.14%90-144(含)64.72%144以上占2.14%;新房占78.9%,二手房占21.1%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1.51%,中等收入群体占77.46%,高收入群体占11.03%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4.71%,比上年同期增加19.5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当年未发生机构调整。

2.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缴存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更情况。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新增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3.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2015年当年缴存基数上限为17863元、下限为1510元。确定方法:缴存基数上限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及东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东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70元”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1516号)精神,20155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月确定。

缴存比例当年没有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20%。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项目

调整时间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

当年缴存

上年结转

存款

201531日起

0.35%

2.35%

   未调整

2.10%

2015511日起

0.35%

2.10%

1.85%

2015628日起

0.35%

1.85%

1.60%

2015826日起

0.35%

1.60%

1.35%

20151024日起

0.35%

1.35%

1.10%

 

 

1-5年(含5年)

5年以上

1-5年(含5年)

5年以上

贷款

201531日起

3.75%

4.25%

3.50%

4.00%

2015511日起

3.50%

4.00%

3.25%

3.75%

2015628日起

3.25%

3.75%

3.00%

3.50%

2015826日起

3.00%

3.50%

2.75%

3.25%

 

注:1.职工公积金账户因销户或年度结息时产生的利息均按照当时的存款利率和结息政策计结;2.调息前已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仍执行原利率,次年11日开始执行新利率;调息后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最新贷款利率执行。)

 

5.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12015126日,《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正式实施,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

    22015610起,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8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6.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

    当年发放异地贷款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

笔数

贷款总金额()

1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1

470000.00

2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1

500000.00

3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400000.00

4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770000.00

5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1200000.00

6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

3630000.00

7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

290000.00

8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9

15321000.00

  注:当年没有贴息贷款。

7.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归集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5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执行年度由当年的71至次年的630调整为当年的111231,并根据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允许单位因更正错误进行二次调整基数。2015818日起,我中心推出缴存单位变更归集银行业务。

   2)提取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于201531日起开始实施。提取新规调整了外市户籍职工离职和本市户籍职工失业提取政策,采取“新钱新办法、旧钱旧办法”的做法,规定31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仍可按离职或失业情形办理提取,之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不能再按离职或失业情形办理提取。简化租金提取政策,规定只要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计提职工月缴存额(含个人+单位两部分)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不分本市户籍或外市户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可分别申请,无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无房证明,职工家庭房产信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产登记部门联网查询结果确定,通过审批的,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提取绑定账户,没有绑定账户的,划入职工已激活的东莞市社保卡储蓄账户;610日起,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间隔由不少于6个月调整为不少于3个月。

          3)贷款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于2015126日正式实施。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时间要求从正常缴存满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取消可贷额度不超过职工缴存账户余额8倍的计算方法,采用新的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即: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取消公积金装修贷款;取消珠三角八市互贷,统一规定东莞户籍异地缴存职工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由不超过20年缩短为不超过10年。

    2015年6月10,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异地缴存职工配偶为东莞市户籍、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申请人为商贷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配偶的,可申请贷款;上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流动性调节系数和收入调节系数。

    2015年11月2起,上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缴存时间系数和收入调节系数。

    2015年12月8,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异地缴存职工到我市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职工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为东莞市户籍的证明;异地贷款购买首套、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40%;调整后的异地贷款政策试行半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试行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或再作调整。

    8.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综合服务平台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

201539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南城办事处搬迁至新办公地址。2015310日起,通过网络公开发出邀请函,邀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参加政策宣讲交流会,宣传讲解住房公积金新政及答疑解惑。2015511日起,开通网上自助服务平台,推出网上办事大厅,除查询功能外,缴存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业务,职工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2015818日起,我中心推出缴存单位变更归集银行业务。

9.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5年我中心共作出行政处罚13宗,金额48万元,其中2宗罚款已完成,收缴罚款10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宗,其中1宗执行完毕。

10.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11.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