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中心发现部分提取业务申请出现异常以及关于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的不实传言。为此,我中心通告如下:
一、我中心目前未接到任何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的通知,一切提取业务照常办理。接下来,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二期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推进,以及受委托银行网点的扩充,职工将享有更多自助办理、身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的便利。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如果使用伪造的房产证件、合同和发票,将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打击使用伪造合同、发票、虚构事实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我中心核实是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勒令当事人退回全部金额,并依法追究中介组织或/及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三、我中心曾就缴存人持伪造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向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现将该所的回复意见原文刊登如下,请广大缴存职工认真阅知,增强法律意识,切勿轻信不实传言和存在侥幸心理,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18日
关于缴存人持伪造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意见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贵中心咨询缴存人持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问题,本所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何种法律规定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
1.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若持伪造证件如房产证、身份证、单位证明等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此行为可认定为诈骗;申请人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其情节轻重,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 有上述违法行为者,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及其情节轻重可能需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如果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了伪造的各种证件,最高可能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能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如购房发票)的,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关于能否追回已办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追回方式的问题
缴存人应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取条件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贵中心核实并有证据证明缴存人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取条件下持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属于诈骗行为,贵中心有权要求缴存人返还已提取的公积金,届时亦可向该缴存人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使用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伪造证件、印章等行为的相关法律责任。
贵中心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追回有关款项,而关于起诉方式,贵中心需就每宗案件单个起诉单个立案,法院则可以根据情况对同类案件进行合并审理;若贵中心报案后,持伪造证件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的,则将由公安机关、检察院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追回已提取的公积金,但不影响贵中心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上述意见仅供贵中心参考,如有疑问或进一步事宜,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
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