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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借款人2016年1月份月供额增加的说明

发布机构:本网 发布日期: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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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广州银发〔2015〕197号)文件精神,2015年8月26日前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为2.7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3.25%。但由于2016年1月份月供额需跨年度分段计息,含新旧利率计息,月供额反而偏高,2016年2月份起,月供额相对于2015年将有所降低。近日有较多群众咨询与关心此问题,现对1月份月供额偏高的主要原因说明如下:
    一、分段计息。由于2016年1月份的贷款利息包含2015年12月份的部分日期和2016年1月份的部分日期,其中属于2015年12月的时间段,适用降息前的旧利率,属于2016年1月的时间段,采用新利率;
    二、由于分段计息,计息天数为31天,比正常每月计息天数(30天)多了一天;
    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新利率启用后,2016年1月应还本金比2015年12月增加;
    四、当适用新利率时间段所降低的利息不能抵消计息天数增加及应还本金增加的影响时,2016年1月的月供额将高于2015年12月的月供额。详细解释请见附件。


    附件:关于公积金借款人2016年1月份月供额增加的说明_附件.doc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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