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被罚款
基本案情:
我中心经稽查发现东莞麻涌某企业自成立后一直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在立案后,我中心先后向企业送达《调查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执法文书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文件,要求企业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于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我中心向企业作出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行政罚款,被加处4万元罚款,合计罚款8万元。企业在我中心催告后作出书面申辩,述称由于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未主动向我中心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并非故意抵抗法规,希望撤销处罚。由于企业的申辩不符合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该申辩意见未被接受,企业最终缴纳了8万元行政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企业在设立后应依规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执法文书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企业应在收到执法文书后主动与我中心联系,积极整改,履行法定义务。
典型案例2
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
东莞高埗某大型企业有部分职工联名反映企业未依规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企业补缴。考虑到涉及的职工人数较多,我中心优先采取协商的方式处理,联同当地政府协助企业成立工会,并对劳资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企业仍不为职工补缴,后我中心采取个例处理的方式受理职工投诉。自2016年10月,我中心先后对该企业约375名职工的诉求进行立案处理,并作出319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企业不服,就其中106份《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庭审结束后,公司意识到没有胜诉的可能,因此主动要求庭外和解,撤销了诉讼请求。后我中心对到期的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最终于2018年为318名职工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金额高达531万元。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法规未对公积金中心履行追缴住房公积金的职责有时效限制,同时对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也无时效限制,因此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后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免欠缴的“雪球”越滚越大,影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