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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2-10-08 16:32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执法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科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西路三联大厦73号

  联系方式:0769-12329

  执法人员姓名:赵文(执法证号:19110016 072)、汤莉(执法证号:19110016 053)、蔡丽嫦(执法证号:19110016 065、邓冠文(执法证号:19110016 076)、陆倩(执法证号:19110016 087)、张川(执法证号:19110016 084)

  二、职责

  负责受理对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及其他执法工作。

  三、执法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修订<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东公积金〔2021〕4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8〕3号)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

微信截图_20221008162357.png

  五、清单信息

  (一)权力和责任清单

  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affairs-public-duty-list?region=441900&deptCode=752053420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执法人员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1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

应缴存单位(随机抽取)

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每年1次;有因检查的次数按投诉举报情况而定

随机抽取

抽查结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函或询问笔录

  3.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听证告知书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

  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7.执法文书的审批、送达记录

  8.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1.行政处罚意见呈批表(含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2.申请强制执行呈批表(含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六、监督信息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不服本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可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方式、途径

  群众可登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dggjj.dg.gov.cn/)互动交流平台、拨打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或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来访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等途径,举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

  2.受理条件

  举报人需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地址等信息。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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