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离职提取政策在东莞已取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及《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粤建办金函﹝2018﹞164 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的精神,特别是《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 号),明确要求“不得选择通过离职提取方式提取”。我市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提取管理办法取消了离职提取。二、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东公积金委〔2020〕1号)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三)租房提取;(四)离休、退休提取;(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六)出境定居提取;(七)本市增设电梯提取。三、离职离莞后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异地转移。异地转移接续无需返莞,资金转移至当地设立的公积金账户内,可按照当地提取政策进行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