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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900752053420A/2023-0000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1-12
名称: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落实《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东公积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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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落实《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  浏览次数:-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FGJJGLZX-2023-004)

各缴存单位,各科(党务纪检信访工作组、驻市民服务中心业务审核组)、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49号),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互联网+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现就相关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除被投诉、举报单位外,对年度常规被检查监管对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制度进行抽查,对已发生被检查监管的对象,两年内不重复检查监管。

  二、实行线上智能化或非现场的检查监管方式。对于被检查监管对象,可以在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采集,对数据进行筛选、比对,系统产生检查监管名单,经行政执法后,将检查结果以函件的形式通过邮政专递送达或电子送达的方式,告知被检查监管对象并进行确认,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检查。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纠错机制。在执法过程充分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存在错误、不当的行政决定需要纠正的,依法撤销、变更。存在影响面较大或者受舆论普遍关注的行政案件时,应及时评估现行行政执法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认为需要改进的应及时调整,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审慎实施执行措施。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的,需要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追缴案中,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金额较大,行政相对人确实存在支付困难的,可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维权纠纷调解办法》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执法或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五、实行执法“观察期”制度。对被列为年度检查监管的对象,设置“观察期”,优先进行提醒、催办,适时联合所在园区、镇街有关部门,采取教育、劝导、约谈及函件督促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对于发生群体性追缴住房公积金案件的单位,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调解办法》的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积极促成劳资双方达成补缴协议,避免采取单一的行政执法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给单位造成经营困难。

  六、建立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对符合减免责清单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相应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决定。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序号

适用对象

适用范围

减免责内容

1

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且首次被查处的单位

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2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单位

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情节和后果轻微的单位(非首次查处)

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

4

因经济困难无法负担罚款或存在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缴纳罚款的单位

行政处罚

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或进行执行和解减免加处的罚款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违法情节和后果界定,依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12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2023〕2号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落实《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关于《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落实<东莞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