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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900752053420A/2021-0015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1-12-06
名称: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文号: 东公积金通〔2021〕49号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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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1日市政府发出《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府函〔2021〕235号),为落实文件精神,我中心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21〕48号)(下称“本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作出相应调整。

  二、您可能关心的问题

  (一)什么情形下需立即执行1900元缴存基数下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本通知发出后办理的个人账户设立和个人账户启封业务,缴存年月为2021年12月及后续月份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00元。

  (二)本通知发出前已开户缴存的职工(存量缴存职工)是否要立即执行1900元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的规定,结合本通知,存量缴存职工缴存基数低于1900元的,不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缴存基数仍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低于1720元。

  (三)缴存基数调整业务规则是否因本次调整有所改变?

  缴存基数调整业务规则仍按照《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在同一个单位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的规定执行,不因本次调整另外增加次数。个人账户启封的,可调整缴存基数,将计入职工在同一个单位的同一缴存年度(每年1月-12月)的调整次数。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6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21〕49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