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某学校破产清算,影响该校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导致该校陆续有教职工到我中心维权。收到企业破产申报债权的通知后,我中心采用校内公告的形式告知该校全体教职工可在债权申报期间提出维权诉求,以便我中心做好申报。此后,我中心共收到128名教职工的维权诉求。经核查,企业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67.52万元。期间,我中心与学校破产管理人多次沟通并督促其尽快履行补缴义务,该校于2021年5月7日为全部教职工补缴资金,目前补缴资金已全部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该校破产重组事件中,我中心有效维护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普法要点:住房公积金优先受偿。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8年3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