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最低比例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文件第四项“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中的“自2016年10月7日起,对我市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调整我市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最低比例。
2.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2016年11月18日起,我市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从20%提高至30%。
3.有哪些情况可以适用旧政策吗?
答:根据文件精神,适用旧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20%)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购买一手房,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日期在2016年11月18日(下同)之前;非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2)购买二手房,未过户的,居间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已过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在此之前;
(3)商转公贷款,向我中心递交申请资料的日期在此之前。
符合旧政策要求的职工请在2017年1月6日前递交贷款申请。
4.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积极响应住房限购政策,有效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市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