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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2441900752053420A/2010-0001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0-08-30
名称: 关于调整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模式的通告(东公积金通告[2010]3号)
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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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模式的通告(东公积金通告[2010]3号)

发布日期:2010-08-30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节约办事成本,方便群众办事,我中心将于2010年9月6日起启用新的提取审批系统并调整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模式。原委托建设银行办理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以下称同行委托提取)合并入我中心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并增加除建设银行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以下称跨行委托提取)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模式和相关事项

  (一)申请跨行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必须事先在单位原开户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申请同行委托提取业务的不需要。

  (二)此前已办理了建设银行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其档案已直接并入新系统,不需重新审批和签约。新的委托提取业务(包括同行、跨行委托提取)直接在公积金中心及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窗口申请及签约,由我中心负责批量审批,传至建设银行发起扣款业务。

  (三)此类提取业务仅适用于办理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东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八家银行)。

  (四)同行委托提取业务直接由建设银行系统实行转账处理,不收取手续费;跨行委托提取业务采用集中代收付形式实行跨行转账,收取手续费2元/笔。跨行转账手续费由建设银行和广州银行电子结算中心按比例收取,转入银行和我中心均不收取费用。

  (五)此业务只是我中心为借款人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影响借款人履行还贷义务。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单位原开户的建设银行网点办理公积金龙卡并与公积金账户关联(激活);

  (二)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及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窗口提出申请;

  (三)工作人员核对资料,并检查申请人公积金龙卡状态,进行业务审批;

  (四)业务审批通过,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审批表》上盖章,并返还第二联给申请人。

  三、需提交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原件;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则需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四)申请同行委托提取业务的出示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申请跨行委托提取业务的出示住房公积金龙卡;

  (五)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加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六)《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审批表》一式两联。

  附件:1、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2、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审批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

  委 托 人(甲方):                       

  被委托人(乙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甲方本着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委托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并与乙方达成本协议书。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书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书相关条款及知悉其含义。

  1.本协议书经乙方审批后生效,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或在甲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后自动终止。

  2.乙方为甲方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下称委托提取)是指乙方按照甲方委托,在每月第三个星期天(T),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审批资金,并在三个工作日内(T+3)划转至指定贷款还款账户(下称目的账户),如提取日适逢国家法定假日等特殊情况的,乙方将视具体情况适当延期,并在乙方网站以通告的形式告知甲方。

  3.乙方根据甲方的月还贷金额设定每月委托提取金额标准。当甲方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或等于月还贷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设定为当月还贷金额;当甲方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月还贷金额的,委托提取金额设定为当月缴存额减十元后的金额;当甲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委托提取金额标准,甲方公积金账户当月将不发生提取。

  4.委托提取业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方式:

  (1)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属于同城行内转账,不收手续费。

  (2)贷款银行为除建行外其他银行的,属于同城跨行转账,甲方同意:1)金融机构按每笔贰元的标准收取跨行汇款手续费;2)金融机构在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中自行扣收手续费。

  甲方同意,如遇人民银行调整收费标准的,将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且乙方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以通告的形式告知甲方。

  5.甲方授权贷款银行向乙方报送与本协议关联的借款信息及相关信息,乙方以甲方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数据作为当月委托提取审批的主要依据,如贷款银行当月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乙方有权暂停甲方该月委托提取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不在乙方。

  6.甲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乙方有权暂停还贷委托提取服务,直至甲方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正常的次月予以恢复。

  7.甲方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乙方有权暂停还贷委托提取服务,直至甲方还清逾期本息的次月予以恢复。

  8.甲方若变更指定目的账户,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后必须通知乙方,并申请变更目的账户。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9.如解除婚姻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甲方可根据经公证的相关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到乙方申请解除本协议。

  10.在本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甲方自愿终止本协议书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申请,并到乙方窗口部门办理终止手续,本协议方可解除。

  11.在委托提取期间,乙方窗口部门不再受理归还该笔住房贷款提取还贷的申请,直至取消本委托提取满6个月后恢复。

  12.在委托提取期间,甲方不得注销住房公积金龙卡。由于甲方提供个人信息有误、目的账户状态异常或其他原因造成划款失败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相关资金将退回甲方的住房公积金龙卡账户,手续费不予退回。甲方需认可《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提取审批表》作为本协议书的附属部分,并保证填写的内容无误、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3.委托提取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履行还贷义务,乙方不是甲方还贷的担保。甲方应于每月还款日之前查询贷款还款账户内的余额,并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当月足额归还贷款,因该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1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名(按指模):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审批表

提示:请在相应的“□”中打“√”

申请项目: □申请委托           □取消委托      □修改委托内容 

借  款  人

配  偶

姓   名

姓   名

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账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它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它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公积金龙卡

卡号

公积金龙卡

卡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贷款银行

□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农商行   □广东发展银行  

□东莞银行  □招商银行  □交通银行  □民生银行  □中信银行 □             银行

还款账号及户名

以下内容无须委托人填写

每次提取

金额

提取总额度

  注:本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第二联委托人留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www.dggjj.cn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2233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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