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及市统计局公布2014年度东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600元”的标准,同时结合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我市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由17863元调整为19833元。
二、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单位)上限由7145元调整为7934元。
三、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10元。在执行时间段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从调整之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则相应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达我市当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职工当前最低工资标准。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