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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52053420/2015-00416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5-04-16
名称: 关于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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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04-16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文件精神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东公积金委〔2015〕1号)规定,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只要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即可计提职工月缴存额(含个人+单位两部分)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不分本市户籍或外市户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可分别申请,无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及无房证明,职工家庭房产信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房产登记部门联网查询结果确定,通过审批的,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提取绑定账户,没有绑定账户的,划入职工已激活的东莞市社保卡储蓄账户。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需资料
    (一)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职工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
    二、办理地点
    各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详见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dggjj.cn/)。
    三、办理方式
    (一)批量代办
    职工应本着真实意愿提出申请并授权和委托单位代办,单位须知悉批量代办的要求,尽核实的责任。
    1、人数要求
    5人<申报人数≤5000人。
    2、办理流程
    ⑴单位获取职工授权和委托。
    ⑵单位填写《批量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书》(样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盖章。
    ⑶制作《批量提取电子清册》(表格样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加密。
    ⑷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⑸将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账户。
    (二)自助服务
    职工阅读并接受《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条款》(适用于个人业务)全部条款,并申请开通自助服务后,即可通过手机短信、网上办事大厅等服务平台办理。
    1、短信办理
    ⑴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⑵编辑短信内容“ZFTQ”,发送号码请到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提取类”—“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业务指南”查询。
    ⑶短信通知业务是否受理。
    ⑷将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⑴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开通自助服务。
    ⑵登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选择点击【个人提取】,选择【提取申请】,核对家庭成员情况和婚姻状况,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修改,没有异议点击【提交】。
    ⑶将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临柜办理  
    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如有疑问,请致电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或政府热线12345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租住本市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的公告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条款(适用于个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