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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752053420/2012-00118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12-03-30
名称: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东公积金通[2012]1号 发布日期: 2012-03-30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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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30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采用“申请-签约”的方式进行,很多职工误认为是授权我中心划款住房公积金并保证其本人在还款日之前还贷,且“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名称也容易造成误解,因此,我中心决定,从即日起,“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更名为“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办理方式由原“申请-签约”变更为“申请-声明-回执”。相应申请表格等材料随之更新(详见附件)。原已办理此业务的职工签订的协议仍然生效,不需要作变更。

特此通知

 

附件:1、《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申请表

      2、《个人声明》

      3、《注意事项》

         4、《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回执

 

 

 

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2012]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相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申请表

 

提示:请在相应的“□”中打“√”

申请项目: □申请   □修改  □取消(取消时带*选项无需填写)

 

本人申请修改/取消                   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

           

   

  (或共同借款人)

  

 

  

 

公积金账号

 

公积金账号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它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其它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公积金龙卡

卡号

 

公积金龙卡

卡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贷款银行

□建设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农商行   □中信银行

□东莞银行  □招商银行  □广发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银行

还款账号及户名*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见

(盖章)  

 

 








注:本表一式一联,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附件2

个人声明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在签署《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申请表》时,已清楚了解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和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的扣款标准、运作流程等相关规定。你中心有权对相关规定、政策作出修改和调整,本人将会关注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新政策,以确保在你中心变更逐月划扣服务流程后本人将按照新政策执行,否则本人愿意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人已清楚了解逐月划扣服务是你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的一项无需前往办事窗口审批的便民服务措施,已清楚了解此服务不影响本人履行还贷义务,你中心也不为本人还贷提供担保;已清楚了解此服务有可能因出现异常情况或提取规定变更等因素而造成划扣失败,本人需在每月还款日之前查询贷款还款账户内的余额,并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当月足额归还贷款,因该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本人承担;已清楚了解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用于归还住房贷款,不能挪作他用,如还贷连续逾期三期或以上,你中心按规定有权停止逐月划扣服务。

你中心已履行对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相关规定、注意事项等情况的告知义务。本人保证填写的内容无误、提供的相关材料及签章均属真实,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和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签名(按指模):                             

日期:                   

 

 

 

 

 

附件3

注意事项

 

1.逐月划扣服务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中心)为申请人提供的一项无需前往办事窗口审批的便民服务措施,此服务不影响申请人履行还贷义务,中心并不为申请人还贷提供担保

2.逐月划扣服务有可能因出现异常情况或提取规定变更等因素而造成划扣失败,借款人(申请人)需在每月还款日之前查询贷款还款账户内的余额,并存入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当月足额归还贷款,因该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贷款逾期责任由借款人(申请人)承担。

3.逐月划扣服务在每月第三个星期天(T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审批资金,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T+3)划转至指定贷款还款账户(下称目的账户),每月仅发起一次提取交易,逐月划扣金额标准为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一元后的金额

4.逐月划扣服务的手续费收费标准及方式:

1)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的,属于同城行内转账,不收手续费。

2)贷款银行为除建行外其他银行的,属于同城跨行转账,金融机构按每笔贰元的标准收取跨行汇款手续费,并在提取资金中自行扣收手续费。

5.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逐月划扣服务失败,提取资金无法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逐月划扣金额标准的;

2)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中心修改的;

3)目的账户状态异常的(注:办理了跨行逐月划扣服务的,提取资金将退回到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账户,但手续费不予退回);

4)目的账户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到中心修改的;

5)该笔住房贷款连续逾期三期或以上的;

6)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等。

6.如因婚姻关系解除等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或债权发生变更,中心按规定有权终止逐月划扣服务,申请人可根据经公证的相关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到中心申请变更。

7.若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信息、目的账户等)发生变更,在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更改手续后必须到中心申请变更,否则将导致逐月划扣服务失效。

8.对于办理了跨行逐月划扣服务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是发起划扣的保证,在逐月划扣期间申请人需保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状态正常,否则将导致逐月划扣服务失效。

9.逐月划扣服务在以下三种情况自动终止:①申请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②累计提取总金额已达到贷款本金,③在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注销。在本服务的履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终止本服务的,必须到中心窗口部门申请办理终止手续,本服务方可解除。在逐月划扣期间,中心窗口部门不再受理归还该笔住房贷款提取还贷的申请,直至取消本服务满6个月后恢复受理。

10.申请人该笔住房贷款连续逾期三期或以上的,中心将停止逐月划扣服务,直至申请人还清逾期本息的次月予以恢复。

11.中心有权对逐月划扣服务的扣款标准、运作流程等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和调整,并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修改和调整后的内容,申请人应关注中心网站上公布的新政策。

 

已领业务回执,并知悉上述注意事项内容,愿意接受上述条件及承担风险。

 

签收人:                   

     

3

附件4

 

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回执

 

           

你好,你所办理的申请/修改住房公积金逐月划扣服务已在我中心成功办理,该服务将于本月或次月生效。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网址www.dggjj.cn   咨询电话:提取管理科22337072

常平办事处81178992,塘厦办事处82772882,虎门办事处85168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