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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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追缴维权指引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4-04-08 15:30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受理对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23〕35号)第四条第一款所指在职职工。

  (三)所需资料

  投诉人本人办理:

  (1)投诉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简称“社保明细”);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或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离职证明、载明劳动时间的证明、工作证件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举证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均可);

  (4)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非“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需注明“工资”等字样,或显示转入方为所投诉单位)、特殊单位格式的连续性工资单、加盖单位印章的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举证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均可)。

  上述资料由职工本人根据已掌握或有公开途径收集的资料自主提供,履行基础举证责任,举证的作用是证明: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单位向本人发放工资的具体数据。上述资料并非强制全部提供,但是职工的在职时间和具体工资数额直接影响到本人的权益,提供较为完整的证据有利于职工权益和减少调查时间。

  委托代理:

  需携带以上材料和委托材料,委托代理指引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1.维权投诉应当由投诉人或受委托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现场提交资料,进行实名投诉,并承诺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网上的信访、投诉不能直接受理。

  2.投诉人需要履行基础举证责任,保证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所交资料须同时提交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将退还给投诉人。

  3.收取追缴投诉材料并不视作正式受理案件。在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提交的,7个工作日(其他地点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的,视为受理。如需补充或修正材料的,请在通知期限内积极配合修正或补充,否则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

  4.在执法过程中,被投诉单位对投诉人的诉求进行集体协商,单位制定补缴方案,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形成决议且生效的,投诉人的维权投诉事项按照决议的补缴方案内容执行,行政执法程序中止;非执法程序办理补缴事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请投诉人按照公开的联系方式主动与用人单位的经办工作人员联系。

  5.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形成决议并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否到我中心窗口投诉,在此决议的合法性没有被否定前,应当遵照执行;职工应对用人单位执行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有问题及时向我中心反映;如对决议形成程序有异议,应向用人单位工会或镇街一级总工会反映;对决议内容有异议,认为严重违反合理性且对职工权益明显不公平的,可以提请用人单位工会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重新再议。

  6.在办案审查资料过程中,如发现投诉人与被追缴单位劳动关系不清,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对于在职时间、工资数额等争议处于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阶段,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中止案件并通知投诉人待事实清晰并提交相应证据后再恢复执法程序。

  7.在执法过程中,我中心对双方应缴金额进行核查,投诉人不同意我中心核算的应缴金额的,应当通过书面寄回《住房公积金应缴数据统计表》,书面说明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不书面说明和举证的,我中心对投诉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8.投诉人需要承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应缴金额,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提交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保持联系渠道畅通。

  9.维权投诉人投诉后,长时间不与我中心联系,提供的联系方式均不能联络上,导致执法文书不能送达的,我中心可对此投诉案件办理终止。

  10.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投诉人可以到办事窗口填写《撤案申请》撤回维权投诉,《撤案申请》将告知相关事项。如投诉人了解相关事项后,仍坚持撤回投诉,事后再提出同一时段住房公积金追缴诉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

  1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并送达后,待6个月行政诉讼有效期届满或待相关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文书生效后,公积金中心方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限及强制执行到账情况,均由人民法院决定,投诉人应耐心等待结果。

  12.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利为依附于人身的民事权利,职工身故民事权利随之消灭,继承人无法代其投诉维权。

  (四)服务事项:

  1.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缩减行政文书送达时间,节约行政成本,维权投诉人使用智能手机的,尽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2.为提高窗口办事效率,维权投诉人可以在到窗口办理维权投诉前,关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个人网厅,按指引注册用户,设置好密码。

  3.我中心的办案过程中,每进入一个阶段将实行短信告知,微信公众号或个人网厅亦可查询进度,投诉人有疑问亦可以通过留言的方式与我中心联系。我中心收悉后,有工作人员主动联系。

  4.投诉人签署同意执法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可在微信公众号或个人网厅查看到电子版的执法文书。如未签署确认书或执法文书未到生成阶段,无法于前述途径查阅。

  (五)受理流程

  因到窗口维权投诉的人流不规律,不能准确预估具体人数,建议申请人先通过“i莞家”微信公众号预约,预约成功后,再向所预约的办事窗口提交资料。

  (六)受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市民服务中心】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原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常平办事处】东莞市常平镇园林路2号常平镇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塘厦办事处】东莞市塘厦镇爱民街3号塘厦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虎门办事处】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商务中心15楼虎门镇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石龙办事处】东莞市石龙镇龙城二路8号石龙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1号市民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水乡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东莞市道滘镇大众路6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滨海湾政务服务中心】东莞市滨海湾新区兴海路1号1栋108室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附件: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委托代理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相关事项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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