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受理对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18〕116号)第四条第一款所指在职职工。
(三)所需资料
投诉人本人办理:
(1)投诉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简称“社保明细”);
(3)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经劳动部门或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书、离职证明、载明劳动时间的证明、工作证件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举证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均可);
(4)工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非“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需注明“工资”等字样,或显示转入方为所投诉单位)、特殊单位格式的连续性工资单、加盖单位印章的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举证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均可)。
委托代理:
需携带以上材料和委托材料,委托代理指引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1.维权投诉应当由投诉人或受委托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窗口现场提交资料,进行实名投诉,并承诺依法公开个人信息。网上的信访、投诉不能直接受理。
2.投诉人需要履行基础举证责任,保证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所交资料须同时提交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将退还给投诉人。
3.收取追缴投诉材料并不视作正式受理案件。在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提交的,7个工作日(其他地点受理的,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的,视为受理。如需补充或修正材料的,请在通知期限内积极配合修正或补充,否则将影响案件的正常处理。
4.投诉人需要承担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金额,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提交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保持联系渠道畅通。
5.在办案审查资料过程中,如发现投诉人与被追缴单位劳动关系不清,存在较大争议;双方对于在职时间、工资数额等存在争议处于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阶段,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中止案件并通知投诉人待事实清晰后再恢复执法程序。
6.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投诉人可以到办事窗口填写《撤案申请》撤回维权投诉,《撤案申请》将告知相关事项。如投诉人知悉相关事项后,仍坚持撤回投诉,事后再提出同一时段住房公积金追缴诉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
7.《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作出并送达后,需待6个月行政诉讼有效期届满或待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判决文书生效后,公积金中心方可于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为法院的履职阶段,案件何时完成,取决于法院的办理程序和时限;能否强制执行到资金,由被投诉单位是否有可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决定,其时限和结果均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掌控,投诉人知悉并耐心等待结果。
(四)受理流程
申请人须先通过“i莞家”微信公众号预约,预约成功后,再根据所预约的办事窗口提交资料。
(五)受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市民服务中心】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99号(原会展中心)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业务区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常平办事处】东莞市常平镇园林路2号常平镇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塘厦办事处】东莞市塘厦镇爱民街3号塘厦镇综合服务中心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虎门办事处】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富民商务中心15楼虎门镇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石龙办事处】东莞市石龙镇龙城二路8号石龙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