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承担……”。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公积金贷款遵循风险可控、权利与义务对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十九条“……借款人需变更借款合同的,应经立约各方协商一致,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期限的,公积金中心应对贷款风险进行审核”。
二、申请条件
1、发生抵押人离婚、死亡等法定事由。
2、取得借款人及变更前后全体抵押人同意。
3、贷款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资金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抵押不动产已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5、减少的抵押人不得是该笔贷款的借款人。
6、需委托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支付相关费用。
7、组合贷款的,须取得商业银行的同意,或提前结清商贷部分;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抵押人应与组合贷款部分一致。
三、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变更前后的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的均须提供)。
2、婚姻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原抵押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并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6、原抵押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继承权、受遗赠证明的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任意一种原件和复印件。
7、《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抵押人变更申请表》。
8、同意变更抵押人告知书(属于组合贷款且未结清时需提供,由商贷银行出具)。
所收取复印件,须经核对后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核对章。
四、到场人员及办理地点
1、申请变更到场人员:借款人、变更前后的全体抵押人(办理地点: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公积金专区)。
2、签署变更协议到场人员: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及前述人员配偶、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经办员、委托担保公司经办员(办理地点: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
如有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已身故者除外)。
五、办理时限
贷款资料手续齐全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初审、复核各5个工作日);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以银行约定时间为准。
六、办理流程
七、联系方式
0769-12329或0769-12345